医保基金预付新政 助力医疗资金高效运转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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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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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旨在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通知强调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推动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助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服务宏观经济发展大局。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主要体现为“三个明确”和“三个规范”。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支出。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根据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确定拨付条件和标准。预付规模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础,合理确定在1个月左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1月上旬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拨付。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核算,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收回。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需定期做好对账工作,医保部门负责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医保部门还需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明确收回预付金的情形,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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