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午嫖娼被抓遭开除 法院判了 公司无需赔偿

admin 阅读:15 2024-10-22 04:00:18 评论:0
欧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6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9000元。同日,欧某签收了《劳动合同书》和《员工手册》,并在签收单上确认已详细阅读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2023年2月26日中午,欧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与案外人谌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欧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得知欧某被拘留后,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说明因欧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决定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工会同意了这一处理意见。同日,公司向欧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欧某于2023年5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以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241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欧某受到行政处罚,故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欧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欧某的所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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