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席后车祸身亡办席人被索42万 法院:驳回

admin 阅读:37 2024-10-21 17:08:39 评论:0
广西贺州一男子参加同村村民的宴席后,在驾车回家途中因车祸身亡。随后,其亲属将宴席的主办人及同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42万元。近日,九派新闻从办理该起案件的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求。九派新闻了解到,去年2月5日上午,徐某到位于平桂区黄田镇的陈某家中吃早席。为庆祝新居入住,陈某在家中摆了流水席,多名亲友、同村村民赴宴祝贺。早席期间,徐某及同桌客人未饮酒,同桌的何某在吃完早席后便回家。中午正席时,陈某设席十余桌宴请宾客。由于忙着招呼客人,陈某并未入席吃饭,仅使用一次性杯纸杯向每桌宾客敬酒致谢。当日下午1时许,吃完饭的徐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徐某与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徐某家属认为,作为宴席主办人的陈某,以及作为同席宾客的邓某、何某、蒋某,在与徐某一同饮酒后,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陈某等人的疏忽,未尽其相关义务,导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徐某亲属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7984万元。图/VCG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陈某等四人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首先,事故发生第二天,徐某家属与机动车一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于是没有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未做尸体解剖检验。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且徐某作为成年人,驾车参加宴席,其本人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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